外 資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要求明確代理人辦理登記的委托有效期限)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9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需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原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提交的公司章程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公司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5、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
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設立時依法應當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以及設立時繳付全部或部分注冊資本的其他類型有限公司。
9、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10、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還應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1、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原件);
僅適用于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由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14、其他有關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投資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變更,需向工商部門提交哪些文件?
1、《外商投資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
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權轉讓協議(原件);
5、依法經其他投資者同意轉讓的聲明(原件);
6、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7、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由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8、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電子版營業執照;
9、其他有關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書。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需提交哪些文件?
1、《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批準文件(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
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
3、隸屬公司章程(原件);
4、隸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5、隸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6、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還應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前置審批文件;
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四、外國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如何公證和認證?
外國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五、辦事處和代表處的區別是什么?
辦事處一般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現已取消工商登記。代表處一般指外國(地區)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
六、辦事處是否已取消登記?辦事處地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是否需要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七、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是否需要繳付新增注冊資本?
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和變更登記的申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以中外合資形式設立公司的,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外商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另行報批。
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具體比例是多少?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百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萬美元。




